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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年來,“驢友”在景區內遇險而與景區發生的糾紛日漸增多。而“驢友”未通知景區在景區露營而遭受山洪、動物襲擊等傷害的情況下,景區是否承擔安全保障義務,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熱點。對此,王中強在《人民永慶房屋法院報》上發表文章《旅游景區對“驢友”是否承擔安全保障義務》中指出:
  筆者認為,在“驢友”未借貸通知景區在景區露營而遭受危險和傷害的情況下,景區不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,理由是:
  第一借款,“驢友”在旅游景區露宿未向景區告知,亦未取得景區許可,“驢友”不屬於安全義務保護的對象。
  第二,旅游景區對“驢友”的安全狀況沒有註意義務,其對“驢友”的遭受損網路行銷害不存在過錯,這是旅游景區不承擔責任的“過錯”前提。
  第三,“驢友”自身存在過錯,是導致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,這是旅游景區不承擔責任的“因果關係”前提。“驢友”未做好自助旅游的準備工作,在遭遇自然災害,不能根據同行自助游組織者的提醒採取及時行動躲避災害,其自身行為存在過錯,這是導致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,旅游景區與其的損害間不存在因果關係,不能認定旅游景區承擔安全保障固態硬碟義務責任。
  (原標題:景區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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